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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原创 | 再谈出口企业涉税风险
发布时间:2019-06-06  |  浏览:1820

【导语】

之前写过一篇文章介绍出口企业的涉税风险,主要是根据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提示的疑点进行总结的,且只描述了风险,并未说明风险的层级,今天我们试着以业务进程为链条,简要梳理一下不同环节的风险。


延伸阅读: 企业出口退税系列(四)| 出口退税涉税风险分析


(全文共1537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首先还是简要介绍下出口业务的流程,一笔货物出口通常经过订立合同、货物销售出库、报关出口、确认销售、申报退税、取得退税款等环节,涉及到公司的外贸部、财务部等部门,需要同海关、税务局、外管局以及报关行对接。涉及部门多、环节复杂最易隐藏风险点。


合同订立阶段需关注的风险:


1.成交方式的选择

FOB、CIF、CAF等不同的成交方式对应的退税计税基础不一样,出口货物通常利薄,企业当测算成本及退税额,以防退税额测算错误导致业务亏本。


2.合同相对方、付款方、受票方的对应关系

实践中会出现付款方与合同相对方不一致的情况,虽然不能单凭此断定出口退税申报违规,但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合理怀疑。


3.供货企业的尽调

如果出口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轻则定性善意取得,进项税额转出,重则涉嫌虚开,暂缓出口退税。

申报出口退税阶段需关注的风险:

1)出口销售额确认时间不准确 

2)“运保费”扣除不准确 

3)进料加工核销不准确 

4)未全额收取货款的出口货物未按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5)低退税率商品冒充高退税率商品申报出口退税 

6)退税率为零时,未按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其他需关注的风险:


1.退税银行信息变更

有时企业因为种种原因会变更退税银行账户,或者银行自身变更名称,企业当及时到税务局变更退税银行信息,否则无法收到当月退税款,会对部分企业的资金流带来压力。


2.尽早进行出口退税资格备案和申报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出口退税的申报期同增值税申报期是一样的,而次年4月是出口退税的最后申报期,如果超期就无法享受免抵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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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风险点当中,有些只会影响企业的退税进度,对企业的资金流带来压力,并不存在合规风险;有些虽然存在合规风险,但可以通过企业的自查自纠或在税务局风险应对阶段解除风险;但也有部分风险如果处理不当会被税务局稽查或移送公安经侦,这不仅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同时公司的股东高管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原材料涉及农产品的企业,由于农产品行业的高风险性,企业收到异常发票甚至虚开发票的概率较高,建议企业加强内控建设,建立风险隔离,对供货企业开展尽调以确保供货商税务合规,降低取得异常票的概率。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修订)》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