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税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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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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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下的“新的证据” | 通税解读通税导读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即将实施,这是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后第一次重大修订,在此期间《民事诉讼法》已进行了重大修订且最高院针对《民事诉讼法》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正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证据规定也进行了修订,今天,我来说说新证据规定下的“新的证据”。2002年4月2471 2020-05-11[查看更多] -
1元转让股权为避税,私募公司前股东被告上法庭;看看法院怎么判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出现股东股权转让很正常,但出于避税的目的,也出现了不少一元转让股权的案例,有人也因此被告上法庭。3月30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被告成敏艳提出转让其所持有的私募公司广州犇鑫投资的全部25%的股份以1元的对价转让给另一股东潘燕娟,而实际上潘燕娟分两次合计转账322593元给成敏艳,备注为股东退出清算款。原告广州犇鑫投资认为,被告成敏艳有意隐瞒2601 2020-05-09[查看更多] -
频繁变更投资人的税务风险最近,高富五金厂的负责人张先生,由于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手续前没有关注契税问题,非常担心办理完变更手续后会引发税务风险。为此,笔者建议,在办理变更前,应尽可能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设计好税收方案,从而有效规避税务风险。01案例:三次变更投资人高富五金厂是张先生投资成立的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五金厂拥有1万多平方米的工业厂房和相关的土地,评估作价1500余万元,并取得了不动产产权证。2016年8月,2262 2020-05-08[查看更多] -
法人股东注销后,对外投资股权如何归属 | 通税原创背景简述:A(不限于自然人或者法人)为B公司的股东,B公司对外投资持有对C公司的股权(下简称“标的股权”),B公司将注销。探讨要点:B公司注销后,其股东A是否可以自然继受标的股权,继而拥有C公司的股东身份;如果不能自然继受,股东A有哪些救济途径;股东A在日常交易中,如何规避法律障碍。 此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问题一:股东A是否可以自然继受标的股权,继而拥有C公司的股东身份?根据《公司法2514 2020-05-06[查看更多] -
再添“三师”!热烈欢迎边秀先生加盟通税律师事务所 | 通税新闻作为江苏省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江苏通税律师事务所始终坚持人才优先战略,不断吸引兼具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以及税务师资格的复合型人才的加盟,注重服务团队成员在财&税&法律三个领域全方位的综合发展和培养。日前,通税律所再添一位“三师”人才!边秀先生同时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 &nbs3617 2020-05-06[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