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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系列(三)——创业公司控制权实现及利益分配
发布时间:2019-03-21  |  浏览:2250

导语

在企业逐步壮大的过程中,除了公司人员、业务出现变动外,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股权架构的变动。而在架构变动的过程中其核心本质则是控制权的把握及利益的分配。从公司控制权的角度去看如何在公司成长过程中分配股权而保持对企业的控制,这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公司分配股权并满足相关人员人利益诉求的角度去看,这又是一个企业管理问题;从股权转让纳税筹划的角度去看,这又是一个税务问题。因此本系列将从上述三个角度对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进行分析,以满足创业者公司对公司做大做强的商业诉求。本文将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去探究实现控制权的手段及利益分配的方式。




(全文共2308字,预计阅读时间8分钟)



股权架构设计的核心——解决控制权稳定及管理层利益分配问题


股权架构设计的核心是如何在保持自身控制权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股权架构本身不创造任何价值,然而凡是成功的企业,如阿里巴巴、京东、小米等,基本上其管理人都是股权运用的高手,吸引公司发展过程中必须的人才、资源,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首先我们来看罗振宇创业纠纷的案例:



一、“逻辑思维合伙人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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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思维是一档知名的脱口秀节目,主讲人罗振宇,逻辑思维这档节目走红之后,却令人意外的爆出合伙人分手。由于罗振宇是运营前台,直接亮相于粉丝群体,于是很多人都在替这档节目的“当家花旦”罗振宇抱不平。但殊不知运营商在前期宣传和吸引粉丝的重要作用,罗辑思维上线仅半年的时间,就达到200万粉丝的规模,申音功不可没。最终“互联网知识社群第一品牌”的《罗辑思维》的创办者罗振宇和运营商申音友好地“分手”。

分手的主要原因是两人持股比例悬殊过大,利益分配上存在分歧。站在前台的的罗振宇只占了到17.65%的股份,而作为大股东的运营商申音竟占到82.35%的股份。有人这样评价道:罗辑思维的商业成功,固然跟罗振宇幽默诙谐的语言风格和知识品质有关,但没有幕后推手申音,罗辑思维未必能很快做大。最终双方因为无法平衡自身利益关系而分手。

逻辑思维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初在股权设计时双方没有订立好相应的持股规则,机械的采用持股比例定控制权的方式,没有考虑到创始人的贡献价值,也没有在法律层面做出相应的安排,导致了一家优秀的公司分手在了创业阶段。因此解决控制权及管理层利益分配问题是股权架构设计的核心。


二、股权架构设计重心——控制权


根据《深交所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公司年报实证分析报告》,多数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公司经营绩效呈正向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控制权的稳定能够保证公司高效的决策管理。在创业阶段的公司亦是如此,企业在初创阶段为了让企业能够一条心的向前发展,保持实际控制权或利用特殊安排实现对企业的控制显得十分重要。


(一)《公司法》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持股比例对公司控制权的规定


在介绍创业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层面对控制权的定义及控制权相关的法律安排。


(1)公司法中股权比例对控制权的影响


1)67%和33% 绝对控制权

《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需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的情形,其中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因此通过单独或者持股安排合计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的67%以上,则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而持股比例在33%以下的投资人就公司的控制则基本上丧失了话语权。

2)51%和49% 相对控制权

公司法中除上述7项规定外,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则需要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因此通过协议安排等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权51%以上则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控制公司的经营决策。

3)34% 消极控制权

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因而表述为消极控制权。

4)30% 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最低比例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则为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因此30%即为上市公司控制权比例的最低要求。

5)10% 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及诉讼解散全

《公司法》中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同时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享有诉讼解散权。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的控制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实现控制的特殊安排方式


    通过上述对公司控制权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随着创业公司的不断发展,想要实现公司绝对控制权的持股比例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因此通过一些特殊法律安排实现公司的绝对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我们常见的一些控制安排主要包括: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差别化股份表决权、设立有限合伙并担任公司GP等方式达到绝对控制。

委托投票权、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我们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去实现;差别化股份表决权例如AB股,但只能在香港、美国等特殊区域实现;设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去实现控制,则需要实际控制人担任GP。

在创业公司中,灵活的运用上述几种方式可以用最少的资源,实现企业控制。至于通过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及资管计划的方式达到特殊目的的股权安排,因为门槛较高,同时证监会在企业上市时必须清理三类资管计划,因此我们在此不做介绍。




三、明确持股股权规则合理确定利益分配标准

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大都因一个非常好的想法和自己的朋友兄弟一起创业,但往往都因为彼此之间过于信任和碍于情面忽略了规则的建立,当企业逐步成长的时候,因为没有明确规则,往往会导致公司在重大经营决策时候出现僵局,甚至当初的创始人因此反目成仇。因此建立如:股东贡献的评估与确认规则、股权成熟规则、股权退出规则,订立规则,将“丑话说在最前头”是股权架构设计的重中之重。



后续两期文章我们将针对创业公司如何分配股权及股权架构设计中的涉税法律风险管理作出相应解答,敬请各位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