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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退税系列(二) | 如何理解出口退税的“免抵退”
发布时间:2018-12-18  |  浏览:3104

【导语】

在企业出口退税系列的第一篇文章中,我们着重分析了出口退税运保费的扣除方法,其实在实践过程中很多企业对出口退税的基本原理还不是很理解,那么本篇文字我们就试图用简单的语言阐述出口退税中的“免抵退”政策。

 

(全文共1769字,预计阅读时间6分钟)

 

出口退税是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及提供跨境应税服务,退还其在国内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我国自1985年开始正式实施出口退(免)税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商品出口,使国内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力,促进贸易发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老板简单的认为我只要出口了,就一定会拿到退税,到了月末却迟迟盼不来期待的退税款,心想“明明出口了,为什么没收到一分钱的退税呢”。其实,如果理解了“免抵退”的实质就明白这些问题了。

“免”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抵”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额;

退,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因此,免抵退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出口环节免税,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抵不完的就退”,那么,企业在实际生产销售过程中,如何才能吃透免抵退政策并为己所用呢?我们接下来就展开说一说。

 

一、“免”

简单来说,增值税的原理就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也就是说出口销售额不用计提销项税。国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如果不免税,那么我国企业出口的货物价格就增加了一笔销项税,降低了市场竞争力。

我们一直说出口免税,那么出口退税到底是免税还是零税率呢?我们看一下文件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货物应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前提是征税,免的是销项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出口退税如果是免税,那就不存在“抵”了,因此,出口退税是零税率。零税率也属于征税范围,征税率是零,相应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所以财税【2012】 39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应当结合免抵退概念整体理解,出口退税的免抵退是零税率,而非免税,这一点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很清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因此,出口退税是零税率。

二、“抵”

出口货物包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顶内销货物的销项税,这一步很多人不太理解,原因是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进项税额一栏并没有区分用于外销的进项税额和用于内销的进项税额,而是放在一起的,所以无法直观的看到“抵顶”的过程。理论上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内销)+销项税额(外销)-进项税额(外销),由于出口货物免税,所以销项税额(外销)为0,简化后公式: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内销)-进项税额(外销)=应纳税额(内销)-进项税额(外销),这样是不是清晰的反映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顶了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三、“退”

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期内因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额,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后,予以退税。

还是看上面的公式,当应纳税额(内销)小于进项税额(外销)时,当期应纳税额就是0,并且国家会把没有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外销)退给企业,应退税额=进项税额(外销)-应纳税额(内销),如果应纳税额(内销)大于进项税额(外销)时,就只有“抵”而没有“退”了,这就是为什么明明出口了货物却没有收到退税款的原因,说白了,就是出口的金额不够多,出口货物包含的进项税额在抵顶完应纳税额(内销)后没有剩余。

要注意的是征税率与退税率并不完全一致,退税率小于等于征税率。首先,按照WTO的规则,出口退税最大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即出口退税率不能大于征税率,否则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会受到反倾销调查。其次,出口退税的计税基础是货物离岸价,正常计算货物负担的增值税应该是该批货物耗用物料和劳务乘以增值税税率,而不是其销售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如果用离岸价计算退税实际上夸大了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造成少征多退的情况。再次,国家也可以通过不同档的退税率来鼓励和抑制不同商品的出口,比如,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商品,退税率通常较高,而对于耗用资源较多技术含量较低的商品,通常适用较低的退税率。




【作者简介】


仲   帅

通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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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员,法学专业。2010年9月进入税务局工作,先后从事出口退税、国际税收、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等工作,多次参与出口退税风险评估以及反避税案件调查,凭借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多年的税务机关一线工作经验,对相关税法政策的运用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逻辑有深刻独到理解。擅长海关及全球贸易合规法律服务领域,在关税征管、海关减免税、海关评估、海关稽查、出口退税、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等专业服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